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4.90元/股调整为4.893952元/股。
综上,我们同意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独立董事:于成磊、孟亚平、唐立久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