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更正公司2019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