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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米超杰、李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米超杰、李福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8年4月,你公司向原关联方菏泽润鑫热力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70.29万元,截至2018年12月,上述款项全部收回。该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米超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福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米超杰、李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

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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