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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OSRAM GmbH(以下简称“卖方1”)、OSRAM S.p.A.(以下简称“卖方2”,与卖方1合称为“交易对方”、“卖方”)持有的OPTOTRONIC GmbH(以下简称“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 S.r.l.(以下简称“意大利标的公司”,与德国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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