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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30日,并同意以3.70元/股向244名激励对象授予4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良照 盛 况 王 进

2019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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