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兴齐眼药股票代码:30057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住 所:PO Box 1350,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Grand Cayman KY1-1108,Cayman Islands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168号无限极大厦2909室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5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齐眼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兴齐眼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公司、兴齐眼药 | 指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LAV | 指 |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2、住所:PO Box 1350,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授权代表:YI SHI
4、注册号:HL-48663
5、成立日期:2011年6月1日
6、通讯方式: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168号无限极大厦2909室
7、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境外居留权 |
YI SHI | 董事 | 美国 | 美国 | 有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兴齐眼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以下简称“LAV”)是有限合伙基金,其普通合伙人(GP)是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GP,L.P.,权益份额为1%;有限合伙人(LP)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医药制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礼来制药公司),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NYSE代码:LLY),权益份额为99%。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兴齐眼药4,12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879%,不再为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如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数量 |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公司目前总股本 | 减持计划披露时间 |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 3,780,000 | 4.59% | 82,430,000 | 2019年4月17日 |
详见兴齐眼药于2019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兴齐眼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兴齐眼药的股票5,400,0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约6.5510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2019年5月27日,LAV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增发股本被动稀释、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合计减持兴齐眼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78,600股,占兴齐眼药现有总股本的1.551134%。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期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数量 (股) |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 2018/11/29 | 被动稀释 | - | - | - |
2019/4/23 | 大宗交易 | 46.5 | 660,300 | 0.801043% | |
2019/5/14 | 集中竞价 | 69.64 | 298,300 | 0.361883% | |
2019/5/21 | 集中竞价 | 56.17 | 20,000 | 0.024263% | |
2019/5/22 | 集中竞价 | 54.54 | 150,000 | 0.181973% | |
2019/5/27 | 集中竞价 | 55.31 | 150,000 | 0.181973% |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 无限售流通股 | 5,400,000 | 6.551013% | 4,121,400 | 4.999879%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控制的法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YI SHI先生为LAV董事,同时担任兴齐眼药的董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YI SHI先生未在兴齐眼药中持有股份、拥有权益;除在兴齐眼药、LAV任职外,YI SHI先生同时还担任贝达药业的董事,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YI SHI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最近3年不存
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兴齐眼药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 |
股票简称 | 兴齐眼药 | 股票代码 | 30057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PO Box 1350, 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被动稀释、大宗交易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5,400,000 持股比例: 6.55101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278,600 变动比例:1.55113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
签署日期: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