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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齐眼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兴齐眼药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为保证内部控制工作合规及有效推动,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母公司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3.09%,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8%。

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包括:决策管理、货币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人力资源、会计系统与财务报告、授权管理、信息与沟通,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当前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财务报表潜在的错报金额
A、重大缺陷超过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
B、重要缺陷低于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0.5%。
C、一般缺陷低于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务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A、重大缺陷超过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
B、重要缺陷低于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但达到或超过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0.5%。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
C、一般缺陷低于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B、重要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C、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2018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等会议记录,认真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从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在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其2018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令海 石 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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