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孔令海 | 联系电话:021-23219538 |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 迪 | 联系电话:021-6341138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18年12月17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2. 公司股东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桐实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嘉和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 是 | 不适用 |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
3.公司股东高峨、彭刚、张少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股东邓艳秋、董志得、段基林、李成勇、李连才、刘立新、罗秀朝、马凤明 、苗秀娟 、曲长纯 、王洪利 、吴永红 、邢士毅 、徐凤芹、杨宇春、于江、张瑞昌、张晓杰、赵德顺、赵晓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刘继东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亚男、高峨、林亮、刘云、彭刚、张少尧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 是 | 不适用 |
7.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 是 | 不适用 |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2、本人目前除持有发行人42.273%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的情形。3、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4、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5、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6、与本人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亦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7、本人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8、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9、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令海 石 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