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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坏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沙沂王忠诚李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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