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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0-09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分别与深圳信石信兴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石信兴”)、芜湖信石信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石信能”)、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混改基金”)、共青城伟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伟鼎投资”)、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谢建龙签署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原协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24日,公司与信石信兴、信石信能、伟鼎投资、远致瑞信、华菱津杉、谢建龙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信石信兴、信石信能、远致混改基金、伟鼎投资、华菱津杉、谢建龙于2020年6月24日在深圳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信石信兴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股份认购人(乙方):信石信兴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司与信石信能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

股份认购人(乙方):信石信能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三)公司与远致混改基金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

股份认购人(乙方):远致混改基金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

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四)公司与伟鼎投资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

股份认购人(乙方):伟鼎投资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五)公司与华菱津杉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股份认购人(乙方):华菱津杉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六)公司与谢建龙的《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股份发行人(甲方):安车检测

股份认购人(乙方):谢建龙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2.1.5条中“支付方式”第(2)款调整为:

“(2)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和甲方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同时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认购价款。因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应在转为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7.条调整如下:

“7.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被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或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9.1.条调整如下:

“9.1.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信石信兴、信石信能、远致混改基金、伟鼎投资、华菱津杉、谢建龙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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