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
综上,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