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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9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智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智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994,8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1.826%,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7,745,96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0%)。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

贺宪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云南智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贺宪宁53,996,54427.884%
云南智辉26,998,27213.94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减持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减持方式
贺宪宁1,936,4911.00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
云南智辉5,809,4753.00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

注:(1)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贺宪宁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云南智辉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贺宪宁与云南智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减持比例合并计算,并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的规定。

4、减持期间: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2)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6、公司控股股东贺宪宁先生承诺:自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如因自身需要确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且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2%。

7、贺宪宁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云南智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贺宪宁先生、云南智辉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01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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