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8.8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国尧、孟春、刘建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