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尧、孟春、刘建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