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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证券代码:300570证券简称:太辰光公告编号:2019-021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O五条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O五条公司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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