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 页次 | ||
一、 | 专项审核报告 | 1-2 | |
二、 |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 1-2 | |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356号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编制的《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激智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以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激智科技2023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激智科技2023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宪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觉敏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情况说明 第1页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激智科技”)编制了《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激智科技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并与宁波广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以下简称“宁波广捷”)、袁南园、董志伦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合资协议》中的后续交易安排二作出调整。根据《补充协议》公司受让宁波广捷持有的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的股权。
2023年6月27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变更,股权登记由激智科技持有81%股权变更为激智科技持有91%股权。
二、 利润承诺及完成情况
(一)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激智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广捷(以下简称“乙方”)、袁南园(以下简称“丙方”)、董志伦(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
1、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未达到1,500万元,则乙方应在合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补偿金额=(1,500万元—实际净利润)。
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
(1)若当年业绩承诺达成,则甲方有权并有义务以当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的10倍确定合资公司估值,分别于相应业绩承诺完成的下一年度,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10%、10%、10%、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即收购对价=合资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金额×10×标的股权比例。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情况说明 第2页
(2)如合资公司于前述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00万元,则甲方有权无偿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当年度对应的标的股权,乙方、丙方、丁方同意在甲方发出收购通知时,无偿转让标的股权。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双方酌情商议并相应变更执行上述约定。
(3)2023年度结束后,对于因2020年-2023年当年业绩承诺未达成而未予收购且未满足本条款(2)之无偿转让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剩余标的股权”),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9,000万元,则剩余标的股权继续按10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剩余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10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该公式中,剩余年度指未达成业绩承诺且未触发无偿转让条款的年度;
②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7,200万元,但未超过9,000万元,则全部标的股权(触发无偿收购条款的部分除外)按8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未触发无偿收购条款年度实际净利润*8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累计已支付收购对价;
③若2020年度至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不超过7,200万元,剩余标的股权则不予收购。
(二)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情况
2024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355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53,209,114.2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209,114.27元。2023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6,177,462.4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47,031,651.82元。2023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承诺数 | 实现数 | 差异数 | 完成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30,000,000.00 | 47,031,651.82 | 17,031,651.82 | 156.77% |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结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已实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