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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4

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5号)核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14,577,259股,发行价格为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88.5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3,031,901.37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14,577,259.00元,计入资本公积318,454,642.37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8180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表:

序号

序号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元)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32050161150009537177199,999,700.00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10078801600001750104,275,057.34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52227457618629,999,975.00
合计334,274,732.34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9,999,988.5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31,901.37元,以上账户资金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50161150009537177,账户名称: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2010078801600001750,账户名称: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3)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22274576186,账户名称: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具有通兑功能、网上交易功能及电话交易功能,如需开通网银,仅限开通网银的查询功能。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红亚、王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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