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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同时增加公司自有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分析、风险提示、填补措施

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回报,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阶段、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我们对该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我们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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