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修订及新增内容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1 | - | 第十二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2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智能 | 第十四条 |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信设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 |
无人飞行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安防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集装箱销售;户外用品销售;肥料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安防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集装箱销售;户外用品销售;肥料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件为准) |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除以上条款外,原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由于增加条款,各章节序号依次调整。修正后的《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全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