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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撤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系综合考虑了再融资政策、资本市场环境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柯宏晖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柯宏晖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我们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5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孝安、刘琨、李美娟

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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