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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4月2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1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61名激励对象授予389.9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3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87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数量由390.78万股调整为389.91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264人调整为261人。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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