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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6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1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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