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1年3月1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规定,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