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周二)15: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将现场会议延期至2020年7月1日(周三)15:30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49,824,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2,074,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5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47,750,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077%。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0人,代表股份48,088,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9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贝达医药科技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6,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因本次交易受让方宁波凯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博士控制的公司,关联股东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列明博士合计持有101,735,762股股份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086,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822,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086,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引进PD-1和CTLA-4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824,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088,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1、3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祝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