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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张洋南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19年11月6日在公司杭州总部15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到3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为3人。

4、本次监事会由张洋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拟提名张洋南先生、吴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

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三、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洋南先生,1971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南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高级总监。详细履历如下:1998年6月至2005年3月任嵊州市委宣传部宣传科长、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任嵊州市雅璜乡党委书记、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任嵊州市档案局局长、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2019年5月至今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高级总监。

截至公告之日,张洋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洋南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洋南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吴颢先生,1972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药物化学博士,现任公司杭州研发中心主任。详细履历如下:2000年至于2002年任职于中科院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至2017年历任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新药合成部副主任、合成部主任、高级主任,药物化学部执行主任,国内新药研发部执行主任。2018年至今,任贝达药业杭州研发中心主任。

截至公告之日,吴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吴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吴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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