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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定<贝达药业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核。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提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丁利华 赵骏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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