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暨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审核。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第一期)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调整计算准确。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暨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对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第一期)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相关权益注销事项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对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三、《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均已满足,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明川 | 丁利华 | 赵 骏 |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