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丝路视觉: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2-030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年2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年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3月9日。

(六)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19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

(八)2019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75,4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21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19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17年度、2018年度派息引起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11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里关于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49,775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11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0年7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19年度派息引起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06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里关于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91,05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2.06元/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2年4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里关于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目前,公司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已满,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9年1月21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月20日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100,419.02万元,相比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95.70%;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25.96万元(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相比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232.26%。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考评结果(S)划分为S≥95、95>S≥85、85>S≥70、S<70。考评结果为S≥95,按照标准系数1.0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95>S≥85,按照标准系数1.0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85>S≥70,按照标准系数0.75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S<7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度,1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S≥95,满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按照标准系数1.0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1、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申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9,376,875股的

0.1%。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岳峰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120,0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限售股份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姓名职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岳峰副总裁400,000120,0000
合计400,000120,0000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