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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租赁准则,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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