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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对社会公众股东持续、稳定、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加利润分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自身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具体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周期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三)分配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无重大资本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每年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政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上述重大资本支出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权投资、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资本性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应当对公司是否进行现金分配提出预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确认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应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意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由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发表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形成与变更应经过以下论证、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变更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确认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监事会应当对变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审核;

3、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将变更后股利分配政策方案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股利分配政策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

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六)本计划的调整及修订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到期后,公司将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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