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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1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等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析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审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文件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变更《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林慧胡皓华安鹤男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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