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4、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中,李宏山、张艳鸽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4,000股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林慧 | 胡皓华 | 安鹤男 |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