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控股股东聂泉先生拟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 曾细根 | 娄超 |
2022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