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原有规定。
(五)变更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文件进行的合理调整。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解释第14号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执行解释第15号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4号对2021年度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