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00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600,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大宗交易)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蒋琳华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17日 | 13.63 | 26,000 | 0.0087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18日 | 13.63 | 2,200 | 0.0007 |
持股5%以上的股东蒋琳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21日 | 14.14 | 50,000 | 0.0167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22日 | 14.04 | 30,000 | 0.0100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23日 | 14.25 | 50,000 | 0.0167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2月28日 | 15.30 | 200,000 | 0.0667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1日 | 18.47 | 180,000 | 0.0600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2日 | 18.25 | 50,000 | 0.0167 |
大宗交易 | - | - | - | |
合计 | - | - | 588,200 | 0.1960注 |
注: 单项数加总与合计数有细微差异,系小数末尾四舍五入所致。
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蒋琳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27,893,750 | 9.2962 | 27,305,550 | 9.100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7,893,750 | 9.2962 | 27,305,550 | 9.10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蒋琳华先生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三)持股5%以上股东蒋琳华先生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
(四)本次减持股东蒋琳华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蒋琳华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股东蒋琳华先生出具的《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