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授予372.6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0年7月9日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