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张燕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燕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张大新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大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余克俭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余克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0年6月29日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