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及独立董事确认,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燕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大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余克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丁菲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证券事务代表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简历
张燕生,男,1958年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3月-1992年7月,任职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1992年8月-2002年12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年1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燕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1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8%,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张燕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福华、康路合计持有公司117,01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99%。除此之外,张燕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燕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大新,女,1966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1988年8月-2000年4月,先后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深圳市英业电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银泰实业有限公司任职;2000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现任新晨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张大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8,2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除此之外,张大新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大新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余克俭,女,1965年3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工程师、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1987年7月-1992年10月,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任职;1992年10月-2001年3月,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任职;2001年3月至今,历任新晨科技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新晨科技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余克俭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4,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除此之外,余克俭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克俭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丁菲,女,1986年1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9月至今,在新晨科技证券事务部任职。丁菲女士已于2014年5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新晨科技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丁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丁菲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丁菲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丁菲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877301传真:010-88877301邮箱:brilliance@brilliance.com.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