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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补充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补充说明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现就《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如下补充说明: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2018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4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的“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及《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4条的规定,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这些核心人员进行激励,可以有效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地实现。

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综上,结合公司以往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上市公司使用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案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5元。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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