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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 9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新晨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指南第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晨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新晨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晨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晨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新晨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先生之近亲属李小华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指南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小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数量(10万股)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杨汉杰董事15.004.03%0.05%
余克俭财务总监12.003.22%0.04%
张大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2.003.22%0.0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333.6489.53%1.11%
务)骨干人员(106人)
合计(109人)372.64100.00%1.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李小华女士作为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先生的近亲属,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2.6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013.1215万股的1.24%。2017年7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事宜,实际授予激励对象104.1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当时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9,015.00万股的1.16%。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后,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345.2573万股限制性股票(转增送股后),其中102.0856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这些核心人员进行激励,可以有效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地实现。

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综上,结合公司本身历史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上市公司使用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案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5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S)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S)S≥9090>S≥8080>S≥60S<60
标准系数1.00S /10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60分(含)以上,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

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新晨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5号》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新晨科技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新晨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晨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晨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新晨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晨科技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指南第5号》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指南第5号》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晨科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引领公司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单元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这些核心人员进行激励,可以有效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地实现。

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因实施本计划而回购股份产生的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授予价格5元/股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综上,结合公司本身历史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总结,并参考上市公司使用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案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5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8.4.4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新晨科技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设置了严密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晨科技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新晨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新晨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新晨科技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60%。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新晨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晨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新晨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新晨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6月 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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