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70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6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并聘任新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吴文胜女士因个人身体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吴文胜女士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正式的辞职申请。公司总经理林鸿先生提名张淑君女士接替吴文胜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张淑君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张淑君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与经验,公司财务总监任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吴文胜女士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同意任命张淑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同意张淑君女士薪酬按照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中财务总监薪酬执行。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文力)
独立董事: (肖红英)
独立董事: (蔡瑾)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