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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与管理。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案》,同意增加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实施主体;增加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上述公司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与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初始余额募投项目 名称协议名称
1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7445752013060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76017519959414,204.76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4306606501300435620610,438.00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4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595293871036811,482.01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
5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7459753798900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6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7497753678910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
合计-36,124.7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一: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尖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三: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三”)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军、_张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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