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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的重大事件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

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当天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 其他重大事项

1、 任何诉讼、仲裁及其进展;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5、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媒体传播的信息;

6、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前条所述内部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交易、第(三)款第6项所列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本条第(一)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的;

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

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所述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指以下情形: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及时以电话、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证券部。

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在上述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言人为董事会秘书。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未公开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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