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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吴书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华青翠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同时,我们充分了解了华青翠女士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总经理职务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华青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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