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出售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实施此次交易。
二、独立董事关于解除为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解除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再对东莞航盛的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担保义务。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解除为湖南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解除为控股孙公司湖南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再对湖南航盛的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担保义务。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