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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包括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威远达威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狮”)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全资子公司成都达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 2023年6月30日,因上海金狮所涉担保的贷款已归还,母公司对上海金狮的担保随之解除,全资子公司成都达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通过对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威远达威木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公司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本次向威远木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陈清胜: 张春晓: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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