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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5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建林、财务总监罗梅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4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建林、罗梅:

经查,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185万元至1,440万元。3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盈利480万元至550万元。4月24日,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0万元至24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82.79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由盈利转为亏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建林,财务总监罗梅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

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严建林、罗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49号)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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