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优博讯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向持股20%的参股子公司中世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顺”)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中世顺按照6%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公司依据上述决议内容于2020年1月20日与中世顺签署了《借款协议》。
公司本次向中世顺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其参与招商银行标准机架式服务器项目建设的需要。本次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中世顺的其他股东李远模、付万明、袁韻棋、余波、林惠霞、昇萃科技有限公司、中世顺商务信息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尚不具备对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的能力,故此次未能同比例出资对中世顺进行财务资助,上述股东以及中世顺的董事长余岱芳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世顺为公司副总经理万波担任董事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中世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中世顺提供上述财务资助,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中世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17.6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暨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世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05月19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89215721T
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7室(德胜园区)
5、法定代表人:付万明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7、注册资本:23,749,900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金融设备软、硬件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金融设备软硬件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该企业2013年05月22日前为内资企业,2013年05月22日后为外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中世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李远模 | 货币 | 7,262,500 | 30.58% |
2 | 昇萃科技有限公司 | 货币 | 4,750,000 | 20.00% |
3 |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4,750,000 | 20.00% |
4 | 付万明 | 货币 | 2,512,400 | 10.58% |
5 | 林惠霞 | 货币 | 1,995,000 | 8.40% |
6 | 中世顺商务信息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货币 | 1,055,000 | 4.44%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7 | 袁韻棋 | 货币 | 855,000 | 3.60% |
8 | 余波 | 货币 | 570,000 | 2.40% |
合计 | 23,749,900 | 100.00% |
10、中世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总计 | 100,735,102.11 | 92,124,053.84 |
负债合计 | 9,644,023.75 | 16,250,311.2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1,091,078.36 | 75,873,742.62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55,837,341.78 | 200,816,168.40 |
营业利润 | 18,335,914.75 | 18,548,243.78 |
净利润 | 15,217,335.74 | 16,169,914.15 |
上表中,2018年度财务数据经过北京天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关联关系:中世顺为公司副总经理万波担任董事的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12、2020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世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三、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中世顺
2、财务资助方式及金额:公司将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到以中世顺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财务资助期限:12个月
4、资金占用费:中世顺按照6%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5、资金用途:用于中世顺参与招商银行标准机架式服务器项目建设的需要。
6、违约责任:若中世顺未按规定偿还借款,公司有权要求中世顺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同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每日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到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还清。
7、担保方式:李远模、付万明、袁韻棋、余波、林惠霞、昇萃科技有限公司、中世顺商务信息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世顺的董事长余岱芳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中世顺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中世顺参与招商银行标准机架式服务器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中世顺的其他股东李远模、付万明、袁韻棋、余波、林惠霞、昇萃科技有限公司、中世顺商务信息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中世顺的董事长余岱芳同意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效降低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之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曾向中世顺提供300万元的借款,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按期收回。
六、承诺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七、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向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世顺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满足中世顺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中世顺的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向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但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将借款资金直接汇入到以中世顺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3、公司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向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中世顺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中世顺的其他股东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效降低了本次财务资助的可能风险。本次财务资助总体风险可控,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公司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刘顺明 | 何锋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