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资产确认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资产确认书》有利于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且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租赁价格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出租所涉及的厂房和附属设施设备、机器设备租金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1)第2-2300号)的评估值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王建新、罗万里、赵航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