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 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湖南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雷振华先生、匡琼松先生、刘 军先生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 况,结合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不存在重要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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